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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2 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環境用藥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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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2 條,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包括環境用藥的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等事項。相關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範例: 根據環保署的公告,對於環境用藥的安全使用、施作紀錄提報等事項有具體的規定,例如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容許誤差標準。在施行病媒防治業務時,需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並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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