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環境用藥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2 條,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包括環境用藥的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等事項。相關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範例: 根據環保署的公告,對於環境用藥的安全使用、施作紀錄提報等事項有具體的規定,例如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容許誤差標準。在施行病媒防治業務時,需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並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