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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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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環境用藥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2 條,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包括環境用藥的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等事項。相關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範例: 根據環保署的公告,對於環境用藥的安全使用、施作紀錄提報等事項有具體的規定,例如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容許誤差標準。在施行病媒防治業務時,需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並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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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環境用藥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