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