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根據法條所述,環境用藥必須標示清楚,並且原包裝不得被拆封販賣。這條法規的執行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環境用藥的品質和安全性,以及避免偽劣產品的流通。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的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者應確保所販售的環境用藥都經過正確的包裝和標示,並禁止將原包裝拆封後再販售。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病媒防治業係屬特殊技術行業,從業人員需長期接觸有毒劑,故其資格、執業方式及應準備必需之器具、防護設備等均需管理,爰明定本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病媒防治業係屬特殊技術行業,從業人員需長期接觸有毒劑,故其資格、執業方式及應準備必需之器具、防護設備等均需管理,爰明定本條。
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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