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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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根據法條所述,環境用藥必須標示清楚,並且原包裝不得被拆封販賣。這條法規的執行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環境用藥的品質和安全性,以及避免偽劣產品的流通。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的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者應確保所販售的環境用藥都經過正確的包裝和標示,並禁止將原包裝拆封後再販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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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