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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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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根據法條所述,環境用藥必須標示清楚,並且原包裝不得被拆封販賣。這條法規的執行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環境用藥的品質和安全性,以及避免偽劣產品的流通。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的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者應確保所販售的環境用藥都經過正確的包裝和標示,並禁止將原包裝拆封後再販售。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病媒防治業係屬特殊技術行業,從業人員需長期接觸有毒劑,故其資格、執業方式及應準備必需之器具、防護設備等均需管理,爰明定本條。

(0950106 全文修正)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023 制定)

病媒防治業係屬特殊技術行業,從業人員需長期接觸有毒劑,故其資格、執業方式及應準備必需之器具、防護設備等均需管理,爰明定本條。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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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