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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2.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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