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這些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辦法。這點可以從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中得到明確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執行業務,如果某環境用藥製造業要執行特定的作業,必須找到符合相關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來負責。另外,該公司也需要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證照取得與撤銷等相關辦法。这些都是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所規範的項目。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特殊環藥毒性較高,必須由經訓練合格之病媒防治業者或由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購買、使用,以策安全。 二、持有環藥販賣業許可執照者,雖得向環藥製造或輸入業者購買特殊環藥,但其銷售仍以本條所訂對象為限。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刪除省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改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內容及範圍,第二項酌作修正。
一、特殊環藥毒性較高,必須由經訓練合格之病媒防治業者或由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購買、使用,以策安全。 二、持有環藥販賣業許可執照者,雖得向環藥製造或輸入業者購買特殊環藥,但其銷售仍以本條所訂對象為限。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刪除省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改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內容及範圍,第二項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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