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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9 條

  1. 1.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2. 2.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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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這些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辦法。這點可以從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中得到明確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執行業務,如果某環境用藥製造業要執行特定的作業,必須找到符合相關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來負責。另外,該公司也需要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證照取得與撤銷等相關辦法。这些都是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所規範的項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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