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用藥管理法19

快速跳轉
  1. 1.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2. 2.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這些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辦法。這點可以從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中得到明確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執行業務,如果某環境用藥製造業要執行特定的作業,必須找到符合相關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來負責。另外,該公司也需要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證照取得與撤銷等相關辦法。这些都是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所規範的項目。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61023 制定)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特殊環藥毒性較高,必須由經訓練合格之病媒防治業者或由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購買、使用,以策安全。   二、持有環藥販賣業許可執照者,雖得向環藥製造或輸入業者購買特殊環藥,但其銷售仍以本條所訂對象為限。

(0881130 修正)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刪除省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改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0950106 全文修正)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內容及範圍,第二項酌作修正。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1023 制定)

一、特殊環藥毒性較高,必須由經訓練合格之病媒防治業者或由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購買、使用,以策安全。   二、持有環藥販賣業許可執照者,雖得向環藥製造或輸入業者購買特殊環藥,但其銷售仍以本條所訂對象為限。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刪除省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改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內容及範圍,第二項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