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程序、緊急應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立法理由明定非持有環藥許可證、環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藥廣告,藉杜浮濫。
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程序、緊急應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內容因涉及人民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將授權內容及範圍予以具體明確規範,爰酌作修正。
明定非持有環藥許可證、環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藥廣告,藉杜浮濫。
一、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內容因涉及人民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將授權內容及範圍予以具體明確規範,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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