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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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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程序、緊急應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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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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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立法理由明定非持有環藥許可證、環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藥廣告,藉杜浮濫。

(0950106 全文修正)

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程序、緊急應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內容因涉及人民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將授權內容及範圍予以具體明確規範,爰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61023 制定)

明定非持有環藥許可證、環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藥廣告,藉杜浮濫。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內容因涉及人民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將授權內容及範圍予以具體明確規範,爰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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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