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得使用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其運作申請、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如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其負責人或實際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二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運作。
立法理由環藥微生物製劑之潛在性危害甚高,故參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於其發生危害時,業者有採取緊急防治之義務,以避免污染之擴大,進而危害整個環境生態。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得使用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其運作申請、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內容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環藥微生物製劑之潛在性危害甚高,故參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於其發生危害時,業者有採取緊急防治之義務,以避免污染之擴大,進而危害整個環境生態。
一、原條文第二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內容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