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環境用藥及環境用藥容器之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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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經人工改造之微生物,與原有微生物之物理、化學及毒理特性已有不同,故改製過程及試驗階段均應在極嚴格管制下進行,需另訂管理辦法予以管理,以免危害生態環境及國民健康。
廢棄環境用藥及環境用藥容器之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未來「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整併為一法,爰酌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經人工改造之微生物,與原有微生物之物理、化學及毒理特性已有不同,故改製過程及試驗階段均應在極嚴格管制下進行,需另訂管理辦法予以管理,以免危害生態環境及國民健康。
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未來「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整併為一法,爰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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