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之運作及管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由於微生物製劑在環境中多能自行繁殖,較具危害性,為配合其他法令關於生態、水源之保育或保護之規定,爰訂本條。
環境用藥之標示,其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標示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標示之內容仍有不足,爰於第二項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標示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故予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由於微生物製劑在環境中多能自行繁殖,較具危害性,為配合其他法令關於生態、水源之保育或保護之規定,爰訂本條。
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標示之內容仍有不足,爰於第二項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標示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故予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