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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之標示,其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准。
  2. 前項標示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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