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示日疑義乙節
要旨
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示日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示日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環境用藥之標示,其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標示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又依「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標示項目包括「製造日期及批號」,本署業於 88 年 10 月 14 日環署毒字第 0067879號解釋函略以,「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之製造日期、批號標示方式以清楚為原則,字跡不得模糊不清或無法辨識。至於其年月日批號標示方式,因各廠印製方式不同,無統一格式,但應以清楚可供判讀為原則」。故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之「製造日期」係包括年、月、日。
三、市售環境用藥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而未標示日,仍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49 條第 1 款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