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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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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如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其負責人或實際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二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2.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輸入、輸出、運送、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1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3

(0861023 制定)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範圍,登載或宣稱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環藥業者任意為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混淆消費者之視聽,故規定環藥廣告不得超越登記內容之範圍。   二、為管理環藥廣告,規定於登載或宣播廣告時,須先申請核准,並須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文件,以供傳播機構參考為是否刊載之依據。

(0881130 修正)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考量環境用藥廣告係涉及全國性事務,爰將「省(市)」主管機關核准,改由「中央」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0950106 全文修正)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如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其負責人或實際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二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輸入、輸出、運送、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行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俾臻明確。   三、將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就原條文後段所稱運用之各種行為,移列至本法規範,爰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861023 制定)

一、為防止環藥業者任意為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混淆消費者之視聽,故規定環藥廣告不得超越登記內容之範圍。   二、為管理環藥廣告,規定於登載或宣播廣告時,須先申請核准,並須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文件,以供傳播機構參考為是否刊載之依據。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考量環境用藥廣告係涉及全國性事務,爰將「省(市)」主管機關核准,改由「中央」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俾臻明確。   三、將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就原條文後段所稱運用之各種行為,移列至本法規範,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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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如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其負責人或實際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