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用藥管理法32

快速跳轉

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因為這不屬於我專業的範疇。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檢查環境用藥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情形。其認有違反本法規定、污染環境或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必要時,得出具收據,抽取樣品,實施檢驗。

立法理由一、賦予主管機關檢查、封存及抽樣檢驗之權。   二、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時封存,待檢驗結果據以處置。   三、主管機關得出具收據,抽取樣品以實施檢驗。

(0950106 全文修正)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 名詞
  • 持有名詞
(0861023 制定)

一、賦予主管機關檢查、封存及抽樣檢驗之權。   二、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時封存,待檢驗結果據以處置。   三、主管機關得出具收據,抽取樣品以實施檢驗。

(0950106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