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我不知道,因為這不屬於我專業的範疇。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檢查環境用藥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情形。其認有違反本法規定、污染環境或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必要時,得出具收據,抽取樣品,實施檢驗。
立法理由一、賦予主管機關檢查、封存及抽樣檢驗之權。 二、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時封存,待檢驗結果據以處置。 三、主管機關得出具收據,抽取樣品以實施檢驗。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一、賦予主管機關檢查、封存及抽樣檢驗之權。 二、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時封存,待檢驗結果據以處置。 三、主管機關得出具收據,抽取樣品以實施檢驗。
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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