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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
  2. 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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