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環境用藥廣告疑義
要旨
有關環境用藥廣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廣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又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二)廣播。(三)看板(含電子看板)。(四)網路。(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六)車輛(廂)廣告。
三、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上述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或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