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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貴會係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本案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節,請回歸「商業團體法」,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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