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已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販賣已登記之合格一般環境用藥,是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
要旨
有關已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販賣已登記之合格一般環境用 藥,是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已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販賣已登記之合格一般環境用藥,是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環境用藥販賣業,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另第 7 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另同法第 11 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同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另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廣播、看板(含電子看板)、網路、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及車輛(廂)廣告。
三、一般環境用藥之販賣,毋需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故病媒防治業可於網路刊登販賣一般環境用藥,惟刊登內容必須與該環境用藥經核准之標示內容相同,並應符合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