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用藥或有關物品經依前條規定封存者,依查核檢驗結果,為下列處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封存之環境用藥、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二、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即予啟封。
環境用藥或有關物品經依前條規定封存者,依查核檢驗結果,為下列處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封存之環境用藥、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二、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即予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