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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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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主管事項包括: 1. 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實施方案和計畫的規劃和執行事項。 2. 環境用藥管理法規的執行和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的訂定、釋示和執行事項。 3. 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研究發展和宣導事項。 4. 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資料統計和彙報事項。 5. 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根據此條法規,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主管機關需要負責規劃和執行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研究發展、資料統計和其他相關事項。例如,對於公告事項,主管機關需要制定實施方案和計畫;對於自治條例訂定,則需要釋示和執行;對於研究發展,則需要執行相關計畫;對於資料統計,則需要進行相關數據彙報。这些都需要由主管機關負責,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與核准不符者。

立法理由「偽環藥」之定義。

(0950106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用藥管理法法規
(0861023 制定)

「偽環藥」之定義。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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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