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主管事項包括: 1. 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實施方案和計畫的規劃和執行事項。 2. 環境用藥管理法規的執行和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的訂定、釋示和執行事項。 3. 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研究發展和宣導事項。 4. 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資料統計和彙報事項。 5. 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根據此條法規,轄內環境用藥管理的主管機關需要負責規劃和執行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研究發展、資料統計和其他相關事項。例如,對於公告事項,主管機關需要制定實施方案和計畫;對於自治條例訂定,則需要釋示和執行;對於研究發展,則需要執行相關計畫;對於資料統計,則需要進行相關數據彙報。这些都需要由主管機關負責,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的規定。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與核准不符者。
立法理由「偽環藥」之定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偽環藥」之定義。
一、本條新增。 二、將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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