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