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1條規定,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1條的規定,被查扣或沒入的環境用藥,處理的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這條法律是為了強制原始有關於環境用藥的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處理相關費用的責任。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之罪者,除依各該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本條。
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本條。
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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