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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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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1條規定,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1條的規定,被查扣或沒入的環境用藥,處理的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這條法律是為了強制原始有關於環境用藥的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處理相關費用的責任。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之罪者,除依各該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本條。

(095010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 沒入名詞
(0861023 制定)

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本條。

(0950106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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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