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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再訓練、執行業務、離職報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廢止其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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