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從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詳細內容。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未依期限繳納罰鍰者之處理方式。
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從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四條規定分成二條,即第四十七條及本條。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移列,並配合條次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所定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者,視同偽造環境用藥,可逕依偽造環境用藥論處,爰予刪除「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或」等字。
規定未依期限繳納罰鍰者之處理方式。
一、原條文第四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四條規定分成二條,即第四十七條及本條。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移列,並配合條次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所定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者,視同偽造環境用藥,可逕依偽造環境用藥論處,爰予刪除「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或」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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