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所定設廠標準中有關工廠環境、製程設備、檢驗設備之管理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人數、聘僱、在職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之管理規定。 五、違反依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施藥人員訓練、用藥、安全防護設備、施作計畫書告知客戶、施作紀錄提報、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藥劑處理之管理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撤銷製造、加工或輸入許可證或許可執照或工廠登記證者,由原發證照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環保法規一致性,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爰列本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所定設廠標準中有關工廠環境、製程設備、檢驗設備之管理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人數、聘僱、在職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之管理規定。 五、違反依第二十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施藥人員訓練、用藥、安全防護設備、施作計畫書告知客戶、施作紀錄提報、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藥劑處理之管理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序言酌作修正,並增列「廢止」處分。 三、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各款所引條次或項次。 四、配合第四十八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定違反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者移列至第一款作規範。「第九條第四項」配合第九條條文之修正,予以調整為「第九條第五項」。 五、將原條文第三款所定違反依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發布之命令者,均分別單獨列為一款,為修正條文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並酌作修正,以符明確性原則。 六、將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所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移列至第四款作規範,並酌作修正,以符明確性原則。 七、配合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增訂授權中央主管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爰增訂第六款。 八、配合第十一條第三項之刪除,爰予刪除原條文第四款。
為配合環保法規一致性,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爰列本條。
一、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序言酌作修正,並增列「廢止」處分。 三、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各款所引條次或項次。 四、配合第四十八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定違反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者移列至第一款作規範。「第九條第四項」配合第九條條文之修正,予以調整為「第九條第五項」。 五、將原條文第三款所定違反依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發布之命令者,均分別單獨列為一款,為修正條文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並酌作修正,以符明確性原則。 六、將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所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移列至第四款作規範,並酌作修正,以符明確性原則。 七、配合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增訂授權中央主管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爰增訂第六款。 八、配合第十一條第三項之刪除,爰予刪除原條文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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