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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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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8條規定了劣質環境用藥的標準,其中包括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以及超過有效期限等情形。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8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某個環境用藥的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即可被視為劣質環境用藥。這一規定是針對製造、加工、輸入劣質環境用藥者的罰則做出了具體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展延許可證之條件。   二、有效期間內如有第五條所指之情形,為保障健康與環境,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

(095010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款所定「擅自」因語意不明,爰予修正。   三、第二款「容許誤差標準」修正為「容許誤差範圍」,避免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命令之名稱混淆。   四、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者」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1023 制定)

一、明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展延許可證之條件。   二、有效期間內如有第五條所指之情形,為保障健康與環境,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款所定「擅自」因語意不明,爰予修正。   三、第二款「容許誤差標準」修正為「容許誤差範圍」,避免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命令之名稱混淆。   四、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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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