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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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三、超過有效期限。
深度解讀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8條規定了劣質環境用藥的標準,其中包括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以及超過有效期限等情形。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8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某個環境用藥的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即可被視為劣質環境用藥。這一規定是針對製造、加工、輸入劣質環境用藥者的罰則做出了具體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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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