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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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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禁用環境用藥是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的成分。這意味著禁用環境用藥必須含有經公告禁止使用的成分,否則就不構成禁用環境用藥。 參考資料來自環境用藥管理法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涉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的案例,可以作為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的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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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