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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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
深度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禁用環境用藥是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的成分。這意味著禁用環境用藥必須含有經公告禁止使用的成分,否則就不構成禁用環境用藥。 參考資料來自環境用藥管理法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涉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的案例,可以作為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的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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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