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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7 條

本法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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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禁用環境用藥是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的成分。這意味著禁用環境用藥必須含有經公告禁止使用的成分,否則就不構成禁用環境用藥。 參考資料來自環境用藥管理法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涉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的案例,可以作為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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