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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2.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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