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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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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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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
偽造
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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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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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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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查驗及取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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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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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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