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者。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標準不符者。 三、超過有效期限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目所定「擅自」因語意不明,爰予修正。 三、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提列至本法,爰增訂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目所定「擅自」因語意不明,爰予修正。 三、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提列至本法,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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