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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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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2. 2.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者。   二、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標準不符者。   三、超過有效期限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目所定「擅自」因語意不明,爰予修正。   三、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提列至本法,爰增訂第二項。

  • 偽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102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目所定「擅自」因語意不明,爰予修正。   三、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提列至本法,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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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