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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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陳列、販賣、使用、輸入、輸出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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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1條,該法規定了環境衛生用藥的管理,包括製造、加工、分裝、陳列、販賣、使用、輸入和輸出等行為。除非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否則應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其中包括環境用藥之製造業者,進行製造、加工、分裝、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這些行為都需要根據該辦法進行管理,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法》、環保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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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