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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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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 環境衛生用藥:指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及其原體。包括殺蟲劑、殺蹣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藥。 二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所含之主成分,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之藥品。 三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加工調製而需稀釋或在安全防護措施下,限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或病媒防治業者使用之環境衛生用藥。 四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指用以製造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所需之有效成分。 五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及自製產品批發、零售、輸出、輸入原料之業者。 六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衛生用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批發商及零售商。 七 病媒防治業:指以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蟲、鼠等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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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 環境衛生用藥:指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及其原體。包括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