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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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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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主管機關的設定如下: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參考資料: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3條 舉例: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3條,中央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而省、直轄市、縣 (市) 分別有其對應的主管機關,這些設定皆符合本法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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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