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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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