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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衛生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受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前段之限制。 前項之環境衛生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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