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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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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輸入、購入及使用販賣數量,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以備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紀錄資料,當地或工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有關業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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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無法回答。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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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輸入、購入及使用販賣數量,紀錄資料應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