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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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環境衛生用藥工廠,其設備及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設廠標準。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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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所稱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有效成分及容許誤差標準,使用簡便之藥品等,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容許誤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製造環境衛生用藥工廠,其設備及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設廠標準,並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舉例而言,製造環境衛生用藥的工廠必須依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設廠標準進行設備和安全衛生條件的符合,違反者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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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