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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工廠,應聘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化工、化學、農化、公共衛生、應用化學或工業安全衛生等科系畢業或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資格之專門技術人員駐廠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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