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工廠,應聘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化工、化學、農化、公共衛生、應用化學或工業安全衛生等科系畢業或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資格之專門技術人員駐廠監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13 條,根據該法規,環境衛生用藥的製造工廠需聘用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科系畢業或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資格的專門技術人員駐廠監製。作為法律系教授,我依據該法條進行解釋,並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13 條,製造工廠應聘用相關專業人員,以確保製造過程符合相關法規,並確保產品的品質與安全性。例如,某製造工廠在製造環境衛生用藥時,遵循了該法規的規定,並聘用了經教育部認可的藥學專業畢業生擔任監製,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