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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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之分裝,限由具有分裝設備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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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14 條,環境衛生用藥的分裝必須由具有分裝設備的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執行。例如,若某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具備了適當的分裝設備,則可依法進行環境衛生用藥的分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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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