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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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應將環境衛生用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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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22條,兼營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應將環境衛生用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貯存。這表示環境衛生用藥必須單獨陳列、貯存,不能與其他商品混合。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藥局同時販售環境衛生用藥和其他健康商品,根據這項法規,他們應該將環境衛生用藥與其他商品分開陳列,以確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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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