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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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不得將原包裝環境衛生用藥拆封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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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和零售商的行為規範,禁止他們將原包裝的環境衛生用藥拆封後再販售。根據環保署公告,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及容許誤差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例如,依環保署第 930006410 號公告,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的有效成分容許誤差標準為標示量有效成分(% W/W)≦ 1.0%者,容許誤差為±25%。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法第23條第1項及環保署公告的規定,為遵守法規,環境衛生用藥的販賣業者需要保持原包裝,不得拆封后再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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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