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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 (市) 主管機關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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