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回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