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