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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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 (市) 工商主管機關核發病媒防治業營業執照時,應會同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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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或縣 (市) 工商主管機關核發病媒防治業營業執照時,應會同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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