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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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31條,根據該條例之規定,查獲涉嫌不合登記內容之環境衛生用藥,應於抽樣後,先予封存,由業者出具切結書保管。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個月。 針對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31條,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涉及不合登記內容的環境衛生用藥應在抽樣後進行封存,并由業者出具切結書進行保管。對於抽樣後的樣品,必須儘速進行鑑定和處理,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可參考的案例是相關之環保檢測的存樣規範,有關樣品檢測的相關資料需保存至少5年,或廢棄物、土壤、毒性化學物質之檢測或經委託者認定為重大案件者,保存年限至少10年的相關規定。
- 切結書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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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