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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獲涉嫌不合登記內容之環境衛生用藥,應於抽樣後,先予封存,由業者出具切結書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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