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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並觸犯刑法或其他有關刑罰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檢同有關證據資料,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撤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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