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對於吸菸區 (室) 外之吸菸行為,應予勸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對於吸菸區(室)外之吸菸行為應予勸阻。根據參考資料,衛生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的衛署保字第八六○六六四八八號函中指出,對於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無明顯區隔的違規情況,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參考資料與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8 條有關,提供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方式和限期改正的要求。
- 公共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