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場所空氣品質,增進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9.17
廢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醫院、診所、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及捷運電聯車內不得吸菸。
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埸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吸菸區 (室) ,在吸菸區 (室) 外不得吸菸。
各公共場所於吸菸區 (室) 以外地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誌。
各公共場所應維持吸菸區 (室) 通風良好,並配置吸菸設備。
各公共場所吸菸區 (室) 以外地區之空氣中所含一氧化碳濃度應在10 PPM以下。
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對於吸菸區 (室) 外之吸菸行為,應予勸阻。
凡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績效優良之公共場所由行政院衛生署予以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9.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