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醫院、診所、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及捷運電聯車內不得吸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菸害防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的地方包括醫院等公共場所。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公共場所使用者免於被動吸菸的危害,並維護他們的健康。例如,被告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指控原告未在營業場所設置禁菸標示,並且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區隔,違反了禁菸的規定。這個案例就是與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3條有關聯,因為這些場所都屬於公共場所,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情況來實際應用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