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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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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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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