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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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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埸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吸菸區 (室) ,在吸菸區 (室) 外不得吸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的第四條規定。根據這個法規,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必須在適當的地點設置吸菸區(室),也就是說,只有在吸菸區(室)裡才能吸菸,不能在吸菸區(室)外吸菸。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一家餐廳用餐,這家餐廳必須要有吸菸區(室),你只能在吸菸區(室)裡吸菸,不能在餐廳的其他地方吸菸。這樣才能遵守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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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