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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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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廠(庫)、醫療、學校及研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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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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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