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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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指揮部)、軍備局、軍醫局(以下簡稱各局)、國防大學: (一)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與督導。 (二)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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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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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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