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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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三週內為健康檢查;其後每年檢查一次。
- 2.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血中膽鹼酯?,並作成健康檢查紀錄;其紀錄應保存十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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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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