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病媒防治業應保存施藥人員訓練紀錄三年;其紀錄應於訓練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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