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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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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但已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後每三年應再訓練一次,未再訓練者不得令其執行業務。
  2. 2.施藥人員於前項訓練期間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或實作課程未通過者,應重新訓練。
  3. 3.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得為施藥人員。
  4. 4.病媒防治業對第一項施藥人員之訓練及再訓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任、委託、委辦之機關(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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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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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但已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