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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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應具備下列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 一、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 二、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 2.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其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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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病媒防治業營業場所應具備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例如機械及稀釋器具、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而在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 參考資料: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7條 舉例:例如,病媒防治業於進行病媒防治作業時,應配備適當的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等防護設備,以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這裡提供了針對病媒防治業營業場所的具體要求,並強調了在特殊環境下執行作業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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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